景洪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
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工作规范:
一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坚持原则,作风扎实,工作务实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局里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。
二、工作雷厉风行,提高办事效率。办事不拖拉,不推诿,不扯皮,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处理问题,不揽功推过。
三、热情接待来访者或来办事的同志,坚决杜绝"三难现象",做到“一张笑脸,一杯热茶,一句暖心话”。对来访者反映的情况,要认真地做好记录,并做好解释工作。
四、对打电话到本局询问有关问题的,接电话的同志态度要和蔼,坚持文明用语。如果接电话的同志态度生硬,造成不良影响的,本人要向打电话的人赔礼道歉,并向局领导写出书面检讨。
五、星期天、节假日,局里有急事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,要随喊随到,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。
六、工作要服从安排,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,如不请示汇报,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,严肃处理。
七、弘扬正气,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制度,处理公务过程中不得发生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
景洪市科技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
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为加强集体领导,实现科学、民主决策,防止决策失误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需经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
(一)党的科技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委、政府的重要指示的贯彻;
(二)工作方针的确定,重大工作部署;
(三)人事工作研究与决定,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精神文明建设、行政效能建设工作、研究;
(四)科技业务工作部署、总结;
(五)重大业务活动安排;
(六)科技经费使用与科技计划确定;
(七)科技成果的组织评审的界定;
(八)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确定。
二、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:
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局领导班子会。
景洪市科技局首问责任制度
一、首问责任人。到市科技局机关办事的人员,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,即为首问责任人。
二、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,并根据其要办理的事项,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,须立即接办,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须告知具体的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员。
三、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、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;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,手续是否完备,资料是否齐全。对符合规定,手续完备,资料齐全的,应及时接办;不能即时接办受理的应讲清原因,并要告知办结时限。承办人如一次性告知不清楚,使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的,要追究其责任。
景洪市科技局一次性告知制度
一、凡来我局办事的人员咨询有关事宜时(或电话咨询),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。
二、经办人对来人要求所办的事项,经审理符合条件,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,不能即时办理时应讲清原因,不得无故推诿;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其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,经补办后,经办人应按时予以办理。
三、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、材料不清楚,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,经办人应及时帮助来人咨询了解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,不能一推了之。
四、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,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,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。
五、违反本制度,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景洪市科技局限时服务制度
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:
一、科技学会、协会申报当日受理,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。
二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当日受理,审查认定和发证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三、科技进步奖申报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均当日受理,申报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,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人。
四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按每年有关通知要求办理。
以上各项业务的办事时限,必须严格执行,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所办的事项作出决定(答复)或提出意见,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事时间。否则,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景洪市科技局责任追究制度
一、责任追究制度内容
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有关制度,给国家、集体、群众、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;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,扯皮推诿,耽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;受到群众投诉或上级批评的,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等。
二、责任追究范围
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予以责任追究:
1、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;
2、违反职业道德,工作作风恶劣,服务态度生硬,冷落、刁难服务对象的;
3、在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,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有关业务工作的;
4、以权谋私、假公济私、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推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。
5、其它违纪违规的。
三、责任追究办法: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因工作过错、过失造成损失的,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发生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内不得参加评选先进、年中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已评定的,取消其资格
1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:
(1)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、首问责任制、政务公开制、限时办结制以及违反服务承诺制等,经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员指出后能及时改正的;
(2)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,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;
(3)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;
(4)对下属管理不严,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。
2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告诫、诫免、岗位调整:
(1)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,致使正在办事的事项被耽误的;
(2)业务水平低,办事能力差,完不成工作任务的;
(3)第二次催办后,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;
(4)办文办事质量低,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,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;
(5)不执行有关制度,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;
(6)不文明行政,办事推诿,冷落、刁难服务对象的。
3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辞退处理,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:
(1)私自收取、截留、滞留公文或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;
(2)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机密,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;
(3)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,多次受到投诉的;
(4)严重违反有关规定,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;
(5)滥用职权,违反法律、政策规定的;
(6)不文明行政,态度特别恶劣,侮辱、谩骂服务对象的;
(7)搞小团体及个人利益,不令行禁止,搞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的;
(8)失职、渎职,以权谋私,假公济私,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以及“吃拿卡要”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;
(9)主管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,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,熟视无睹,不作处理,甚至隐瞒、包庇、护短、说情的。